高新区、袍江区财政局:
为进一步推进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规范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函〔2014〕66号)、《省财政厅、省综改办关于印发〈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省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基〔2015〕1号)等文件精神,我们对《绍兴市本级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绍市财农〔2010〕30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绍兴市级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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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5月2日
绍兴市级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规范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函〔2014〕66号)、《省财政厅、省综改办关于印发〈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省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基〔2015〕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绍兴市级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是指各级财政安排用于支持以村级组织为实施主体,采取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办法开展的村内公益事业项目建设的补助性奖励资金,包括市、区两级财政预算内每年专项安排的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以及省级财政按照政策拨付的奖补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
第三条 奖补资金分配坚持“民办公助、规范透明、注重实效”的原则,采取因素法分配管理方式。
第四条 市财政局负责奖补资金的预算管理、资金分配、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工作考核等。市直各开发区财政局根据奖补政策、工作要求,建立完善项目储备库,负责奖补资金的统筹安排、使用管理、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和项目管理工作。
第二章 使用范围和分配方式
第五条 奖补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村庄道路,包括通村道路以及村内各自然村道路连接和硬化,田间机耕路修建;
(二)村内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包括村庄河道治理;
(三)村民饮用水项目,包括村内自建水源和统一供水设施建设;
(四)村内卫生保洁设施,包括村庄污水集中治理、村内垃圾集中处理等设施建设;
(五)村民公共活动场所建设,包括村级便民服务中心、村级养老服务设施、村民文化健身休闲活动场所等建设;
(六)村民群众认为受益面较广的其他便民利民设施项目。
跨村以及村以上范围的农村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继续通过现有专项资金渠道解决,不得列入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范围。
村民私人属性的房前屋后修路、建厕、打井、植树等由村民自己负责投入。
对单纯用于村干部办公的村级组织办公楼建设、弥补村级组织运转经费及公共开支项目,不得列入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范围。
对非集体属性的公益事业项目建设,一般不列入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范围。
第六条 奖补资金实行“因素法”分配,一年一定。分配因素主要包括:市委市政府部署的新农村建设阶段性重点工作、财政奖补资金预算执行情况、财政奖补工作开展情况、乡镇作用发挥情况、筹资筹劳投入情况、信息监管系统应用情况,以及农村人口、财政状况、绩效评价、工作考核等。具体如下:
(一)市定的新农村建设阶段性重点任务,近期以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为主。
(二)年度奖补资金预算实际执行情况。
(三)奖补工作开展情况,财政奖补工作全域组织发动情况,资金和项目管理情况,年度计划落实情况及工作考核情况。
(四)乡镇作用发挥情况,在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的选项申报、资金拨付、项目管理、检查验收等环节中乡镇财政管理机构参与情况,乡镇财政管理机构就地就近资金和项目监管情况。
(五)信息监管系统应用情况,信息监管系统在线应用的及时性、准确性、全面性。
(六)其他因素,包括农业人口、财政状况、农村基本公共服务设施状况、村民筹资筹劳及社会捐助、资金绩效评价与工作考核情况等。
第七条 根据省财政厅、省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及办公室工作部署,结合市级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要求,市将适时调整奖补资金分配因素。
第八条 奖补标准。为减轻村级负担,要合理控制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投资规模,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总投资一般控制在100万元左右。财政奖补资金一般为项目核准总投资的三分之二左右(其中省级财政承担1/3,市级财政承担2/9,区级财政承担1/9)。区级财政承担资金列入市对区体制结算。
第九条 奖补对象。奖补对象原则上是行政村、村民小组、自然村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三章 资金分配、下达和使用
第十条 市财政根据省财政提前预告的下一年度奖补资金计划编入下一年度本级财政预算,在下一年度开始后,按程序拨付使用。
第十一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坚持规划先行、先议后筹、筹补结合、以奖代补的原则,按照“以村民民主议事为基础、村级组织为项目主体、乡镇初审、区级审核、市级择优立项”的基本工作流程要求,自下而上逐级申请申报,自上而下审核审批下达。区财政原则上应在每年5月底前在市下达的计划指标内行文上报本年度财政奖补项目。同时市财政根据省厅要求将项目落实情况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二条 奖补资金实行以奖代补。为鼓励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早启动、早完成、早见效,财政奖补资金采取预拨制。第一次原则上在项目开工及村民筹资、村集体投入到账后预拨40%,项目完成验收合格后,根据造价结算审计结果核拨剩余补助资金。
第十三条 财政奖补实行项目管理。区财政要建立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库,列入奖补实施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从项目库中择优选取。
第十四条 实行公示制度。区财政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多渠道公开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政策、管理要求、申报程序和年度立项计划及执行结果,并认真指导督促乡镇和村级做好项目实施有关情况的公开公示工作。
村级组织应当将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的实施情况全程公开公示,及时公布村民筹资筹劳、村集体投入、社会捐助、工程进度、奖补资金等情况,接受村民群众监督。对已完成的项目,应在现场醒目处竖立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标志牌,以进一步激励民办公助精神。
第十五条 加强项目实施管理。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建设项目原则上应通过招标议标等方式和规定程序选择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项目的监督由村民民主选举村民代表组成的项目监督小组负责,项目监督小组对项目建设、资金劳务管理实行事前、事、事后全程监督。
第十六条 严格项目竣工验收制度。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竣工后,区财政部门应在镇初验基础上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和乡镇做好项目竣工验收、财务决算、审计审价等工作,并将验收审核结果作为办理资金结算的重要依据。对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建设形成的村集体资产,要及时督促村级财务入账核算。
第十七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是政府对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建设项目的补助,实行专款专用,专项核算。财政奖补资金不得用于项目管理费用开支,不得用于本议事项目以外的其他项目,也不得返还给出资人。
第四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八条 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市对区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分配奖补资金的重要因素之一。
工作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资金安排、项目管理、制度建设、信息系统应用、管理要求落实情况等方面。
第十九条 建立绩效评价制度。市每年选择部分地区或项目,对奖补资金使用效益进行绩效评价,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资金使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果等进行评价,并将年度绩效评价结果和本年度绩效目标报告省财政厅、省农村综合改革办公室。
第二十条 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各级财政要加大资金使用的监管力度,加强对财政奖补工作的监督检查,严防虚报、套取、截留和挪用。对违反一事一议程序、加重农民负担、乱摊派集资、截留挪用资金的行为要及时责令纠正,并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会议记录、筹资筹劳方案、村民签字书、出资及捐款记录、奖补项目申请审核表、补助资金文件、竣工验收报告等相关原始材料要按项目建档立册,实行档案化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充分发挥乡镇协调推进和就地就近管理作用。在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的计划管理、选项申报、资金拨付、日常性监管、检查验收等环节,区级要注意充分发挥乡镇一级组织的参与积极性,充分依靠乡镇党政力量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组织协调和推进管理。
要积极发挥乡镇财政机构就地就近项目资金监管的职能作用。区财政应认真做好与乡镇财政之间的信息沟通传递工作,及时把上级和本级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政策、办法、项目和资金等信息通达给乡镇财政机构,确保其有效开展资金监管活动。
第二十三条 加强信息化管理。区财政要按照省级的管理要求,将项目申报审核、项目资金监管、项目数据统计等全过程情况纳入全国统一的一事一议财政奖补信息监管系统进行管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区财政应依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