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财政局,市级有关单位: 现将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7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浙财会〔2017〕20号)转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各单位务必于2017年10月10日前,按通知要求将本辖区或本部门(单位)评审对象的有关材料和花名册报市财政局会计处,逾期不再受理。
附件: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7年度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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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8月25日
浙公网安备 3306020200046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