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涉及的内容:代理记账资格的申请、取得。
适用对象:法人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七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二)《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0号)第三条 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具体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四、受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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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决定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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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机构可以申请代理记账资格:
(一)为依法设立的企业;
(二)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
(三)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且为专职从业人员;
(四)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八、禁止性要求
无。
九、申请材料目录
(一)代理记账执业资格申请报告(电子文件);
(二)专职从业人员在本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电子文件);
(三)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电子文件)。
十、申请接收
申请方式:网上申请。
浙江政务服务网网址: http://www.zjzwfw.gov.cn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受理—审查—办结。
十二、办理方式
网上办理。
十三、办结时限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80号令)规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承诺期限:5个工作日。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五、审批结果
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十六、结果送达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
送达方式:快递送达。
十七、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二)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四)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十八、咨询途径
咨询电话:0575-88126806;0575-88607817
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查询相关信息。
十九、监督投诉渠道
投诉电话:0575-12366。
二十、办公地址和时间
办公地址:绍兴市凤林西路178号绍兴市行政服务中心2楼91号窗口
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